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工信部擬開展首臺(套)重大技術裝備保費補貼資金申報
關于深入做好首臺(套)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補償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
財辦建〔2018〕35號
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、計劃單列市財政廳(局)、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、保險監督管理機構,有關中央企業:
為貫徹落實《財政部工業和信息化部 保監會關于開展首臺(套)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補償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》(財建〔2015〕19號)等有關政策要求,組織做好2018年及以后年度首臺(套)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補償機制試點工作,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:
一、2018年及以后年度保費補貼申請安排
(一)自2018年起,由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制造企業(含央企)保費補貼資金申請受理工作。制造《首臺(套)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指導目錄》內裝備,且投保首臺(套)重大技術裝備綜合險或選擇國際通行保險條款投保的企業,在裝備交付用戶、保單正式生效、累計保費滿20萬元后集中申請補貼,同類裝備產品集中申報。續保項目應保持連續投保,如不連續則按新投保審核。制造企業、保險機構和裝備用戶應嚴格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,加強業務管控,確保申請材料真實、準確。
(二)2017年3月16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投保的項目,應于2018年4月20日前提交保費補貼資金申請材料。自2018年起,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投保的項目,應于下一年3月10日前提交保費補貼資金申請材料。申請人應按照財政部、工業和信息化部、原保監會《關于開展首臺(套)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補償機制試點工作的通知》(財建〔2015〕19號),財政部辦公廳、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、原中國保監會辦公廳《關于首臺(套)重大技術裝備保險補償機制試點工作有關事宜的通知》(財辦建〔2015〕82號)、《關于申請首臺(套)重大技術裝備保費補貼資金等有關事項的通知》(財辦建〔2016〕60號)等現有政策提交相關申請材料,同時需附制造企業、用戶單位、保險機構分別正式出具的業務及材料真實性聲明,以及用戶單位正式出具的裝備接收證明。
(三)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在同財政廳(局)、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充分溝通意見的基礎上,對保費補貼資金申請材料準確性、完整性和政策符合性進行初審,并將初審意見、本地區項目和企業申請匯總材料(紙質版一式三份,另附電子版)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(裝備工業司),2017年3月16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間投保項目應于2018年5月4日前報送,以后年度投保項目應于下一年3月底前報送。
二、其他事項
(四)中央財政補貼資金下達后,各地要及時將資金撥付有關制造企業,并督促相關項目有序落實,確保實現績效目標。省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會同財政廳(局)和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及時開展聯合督查,對試點工作實施效果進行跟蹤和監督檢查,對已下達補貼資金但相關各方仍然反映的問題進行及時處理,并于每年11月30日前向工業和信息化部、財政部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報送督查報告。工業和信息化部商財政部、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不定期組織第三方機構開展抽查,對審核把關不嚴、工作組織不力、發現問題未及時處理、未按要求開展督查并報送督查報告的省份,由工業和信息化部在全國范圍內進行通報批評,并視情采取其他懲戒措施。
(五)獲得保費補貼的制造企業如在項目實施中遇重大問題,應及時向省級有關部門報告。已獲補貼項目通過保單批改調整保費、保額或影響審核工作所參照的重要因素的,須退回補貼資金。工業和信息化部門、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通過各類監管措施發現企業違規獲得補貼的,應及時按職責采取相應處理措施;涉及財政違法行為的,經核實相關情況后,及時向財政部門提出處理建議,由財政部門按《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》等有關規定追回相關補貼資金,沒收企業相關違法所得,對相關企業和人員予以處罰,涉嫌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查處。
(六)鼓勵有條件的地方結合當地產業基礎、行業特點,因地制宜研究制定地方首臺(套)扶持政策,并做好與國家政策的銜接。鼓勵用戶企業對投保裝備免收質保金,發揮保險對質保金的替代功能。
財政部辦公廳
工業信息化部辦公廳
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辦公廳
2018年3月21日